2006年7月19日,郭某向地址为XXXX@zjblf.com的邮箱发送题为“郭律师申请加入某某团体”的电子邮件,另抄送至地址为XX@zjblf.com的邮箱,附件内容为郭某免冠照、简介、申请特别理由及联系方式等。后郭某发现在网上可以搜索到自己的信件详细内容,遂申请公证部门对网上搜索情况进行公证。2006年8月30日,杭州市上城区公证处作出公证,在百度公司经营的搜索页面中,分别输入“某某律师事务所郭某”和“XX@zjblf.com”进行搜索,均可见“参加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团体”的查询结果。采用百度快照打开查询结果,显示纯文本形式的附件申请书全文。
2006年8月30日,郭某向收件邮箱的管理者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万网公司当日答复,表示所反映问题是由于邮件服务器缓存被百度搜索爬虫非法搜索造成,目前已采取措施解决。2006年9月11日,万网公司再次通知郭某,称经与搜索引擎管理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已全部删除了网页上的信件内容。
2007年7月,郭某诉至法院,以侵害自己通信秘密权、著作权为由,要求电子邮箱和搜索引擎管理者万网、百度两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628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使用电子邮箱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但电子通信的保护是基于技术手段的保护,由于网络技术发展的局限性与无限性,安全的定义应是相对的。发件人、收件人、转发人及连接其间的网络服务器均可能造成邮件内容外泄。郭某邮件内容被链接系由于所发送邮件地址非正常外泄导致。万网公司已采取了相当于密码功能的超长地址字符串以保障邮件安全,在接到郭某投诉当日即对邮件系统做了调整,因此万网公司没有非法介入郭某邮件以获取个人秘密的主观过错。同时,郭某发送邮件的地址并非由百度公司恶意获取,且百度公司在接到郭某投诉后及时删除了诉争邮件的内容,因此百度公司亦没有公开郭某通信内容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据此,一中院终审依法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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