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电子邮件泄密案初审近日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郭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五元也由郭力负担。
2007年12月7日,北京海淀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郭力的电子邮件泄密案,PChome记者旁听了当日此案的审理。当日该案并未当庭宣判,而是直至2008年1月9日才正式宣判。
案件回顾
原告郭力于2006年7月19日向万网公司提供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人事邮箱发送私人邮件一封。同年8月11日,郭力发现通过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郭力”,可以找到该邮件附件标题的链接,其私人信件内容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公开,供人任意查阅。2006年8月30日,郭力向万网公司投诉,要求对信件内容保密。万网公司于当日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郭力,表示所反映的问题是由于邮件服务器缓存被百度搜索爬虫非法搜索造成,已采取措施进行解决。解决办法包括:⒈附件打开改为由程序输出,确保了程序中没有直接访问缓存的地方,客户端无法看到缓存文件的真实URL;⒉禁止直接访问所有的缓存文件,即使知道真实URL,也无法访问缓存文件;⒊对服务器进行设置,禁止任何搜索引擎访问;⒋屏蔽BaiDuSpider的IP地址。另建议郭力检查客户端是否安装百度超级搜霸,如果有安装请尽快删除,此类软件会记录用户浏览器访问的URL,并返回给搜索引擎造成URL外泄。2006年9月11日,万网公司再次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郭力,称已经与百度公司协商,已全部删除了网页上的信件内容。
据郭力称,他的通信秘密权被非法侵害共达30天。郭力还表示他的信件不同于一般的求职信,在内容安排、语言使用、组织创意上都有自己的独创性,故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亦侵犯了他的网络著作权。在郭力提出的起诉中要求万网公司、百度公司就侵害其通信秘密权、著作权的行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承担此安诉讼费用。
法院对郭力诉万网的判决
据该案的判决书中指出,郭力邮件内容被链接系由于所发送邮件地址非正常外泄导致,对此,万网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公司已按行业惯例在根目录下安装了禁止链接的“ROBOTS”协议,并采取了相当于密码功能的超长地址字符串以保障邮件安全。现有证据无法印证该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相悖,同时,在无法明确邮件地址外泄真实原因的前提下,亦不代表万网公司具有非法介入郭力邮件以获取其个人秘密的主观过错。现万网公司在接到郭力投诉后当日即对邮件系统做出了调整,故郭力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海淀区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郭力诉百度的判决
判决书中指出,在知悉郭力所发送的邮件附件真实地址即可在其失效前进行浏览的前提下,除非有证据显示该地址是由于百度公司恶意获取,否则对于搜索引擎而言,将邮件附件真实地址视为开放的可链接信息并无不当。另在郭力向百度公司进行投诉后,该公司亦实际将诉争邮件之内容删除,因此现有证据同样无法证明百度公司具备公开郭力通信内容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现郭力要求百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北京海淀区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合判决
郭力另要求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承担侵犯其著作权的责任,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北京海淀区法院表示不予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郭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五元,也由郭力负担,已交纳。
案件启示录
据了解,此案是国内首例电子邮件泄密案,又是个人诉两企业,初审原告方败诉的结果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并不觉得意外。但是这起案件背后牵涉的一些问题还是很值得网民们关注的,尤其是对于通过网络求职的人更应该注意在求职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在此案中,原告郭力败诉主要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邮件地址外泄的真实原因。据安全专家陈勇在初审当日出庭时称,导致本案情形的最大可能性是收件人用户端安装的程序外泄了邮件附件的URL地址,另不排除用户端客户操作或病毒等原因造成。陈勇所指的用户端安装的程序是指一些搜索引擎客户端软件,例如:百度超级搜霸等。据了解,像《百度超级搜霸和百度搜索伴侣安装协议》中就明确列出了“为了向用户提供某个网站的更多资料,百度超级搜霸和百度搜索伴侣会向百度公司发送网址,使百度公司知道用户正在访问哪个网站。”当然,正如陈勇所说,客户端软件泄密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也有可能是用户无意间泄露的。为了增加自己找到称心工作的可能性,如今有不少人会选择写求职博客,而求职博客对于个人信息的公开成度是可想而知的。就郭力本人而言,据记者通过网络查寻其单位固定电话和电子邮箱的联系方式就公开于某法律网站。所以,不能排除在求职过程中郭力将诉争邮件的附件地址发于网上或其他人的可能性。就此问题,PChome也提醒众多通过网络找工作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公开自己个人信息时要慎重,避免因为个人信息过多暴露于网上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
目前,此案只是初审结束,据了解,原告郭力如不服判决还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海淀区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PChome还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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