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06年2月20日公布,并于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办法》主要从电信业务角度切入,规范的主体包括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发送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垃圾邮件”的范围问题
考虑到是否是“垃圾邮件”主要取决于邮件接收者的判断,办法没有对垃圾邮件进行界定,而是结合垃圾邮件的危害规定了几种禁止行为,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三、关于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管理措施问题
规范和加强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是有效打击垃圾邮件、保障电子邮件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之一。为此办法规定:一是对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二是规定了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制度。三是要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按照技术标准建设服务系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对电子邮件服务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例如,第八条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
四、关于垃圾邮件的举报机制问题
《办法》的重要贡献之一是建立了垃圾邮件的举报机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了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同时确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地位。第十七条在规定举报受理流程的同时确定了受理中心在反垃圾邮件工作中的作用。
(一)关于“中心”的地位与作用:在法律地位上,“中心”是中国互联网协会下设的一个机构。
(二)工作任务:第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第二、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第三、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三)工作性质: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相关反垃圾邮件工作。工作不属于行政执法活动,因此不能以执法主体的身份独立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但可以根据《办法》规定和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相关受理举报和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