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广告邮件在内的多种邮件服务行为都得到详尽的规范。备受垃圾邮件侵扰的用户从此也将走出邮件服务维权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
但更为常见的邮箱广告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又应该如何规制呢?
所谓邮箱广告,是指电子邮件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时,在其邮箱登录界面或邮箱管理界面嵌入的广告。比如网易邮箱,在邮箱登录窗口是网易自己的宣传广告,当成功登录邮箱后,则有网易为第三方提供的广告服务内容。
如果把邮箱看做网络空间并与现实的住宅空间进行对比的话,那么,邮箱登录界面的广告就相当于“户外广告”,而邮箱管理界面广告就相当于“室内广告”。
邮箱服务的“户外广告”,是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凭借强大的用户基数向第三方提供广告服务。这种户外广告不会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而邮箱服务中的“室内广告”,是广告服务与电子邮件服务的结合体,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首先,邮箱服务“室内广告”涉嫌非法广告发布。从邮箱服务“室内广告”发布模式来看,它是在邮箱使用者的私人网络空间进行广告发布,这与邮件广告发布场所完全一致,而且他们都需要邮箱使用者通过密码登录后方可看到。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邮箱服务“室内广告”也应该属于《办法》的规范范畴。
根据《办法》的规定,发布此类广告需要经过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同意且注明“广告”或“AD”字样才能发布。而以网易为代表的邮箱服务“室内广告”既未获得其用户的许可,也没有注明“广告”或“AD”等字样,其广告发布模式属于典型非法邮箱广告。
其次,邮箱服务“室内广告”涉嫌泄露、滥用用户资料。根据《办法》的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
而从邮箱服务“室内广告”得以实现的前提来看,网易等电子邮件服务商相当于把其客户资料间接泄露给其潜在广告合作方,因为广告合作方达到了其向邮箱用户发送广告的目的。这与将用户资料贩卖给广告合作方,并由广告合作方自行发布广告并无差别。
更为严重的是,网易等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邮箱“室内广告”不仅未征得邮箱用户同意和注明“广告”或“AD”等字样,而且这种嵌入式广告根本无法删除,只要用户登录邮箱就必须被动浏览网易的广告。
其三,邮箱服务“室内广告”涉嫌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从邮箱服务法律关系来说,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邮箱服务同时,额外把第三方的广告捆绑提供给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这种邮箱服务“室内广告”涉嫌非法搭售。
不论从广告发布角度来看,还是从邮箱服务角度来看,邮箱“室内广告”违法味十足。因此,治理规范邮箱“室内广告”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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